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怡叶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怡叶木业有限公司货款81,290元;

二、被告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怡叶木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81,2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

三、被告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怡叶木业有限公司律师费6,400元;

四、被告***对被告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被告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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