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卡号:622**********925)透支款本金13856元、利息979.48元及违约金889.75元(上述款项计至2020年1月6日,从2020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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