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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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卡号:622**********925)透支款本金13856元、利息979.48元及违约金889.75元(上述款项计至2020年1月6日,从2020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