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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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343.39元和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至2020年4月7日止的利息1453.35元,违约金704.82元,手续费1357.96元,从2020年4月8日起至还清款时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