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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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辽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被告新泰(辽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2年房字第××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70,486.58元,并给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利率标准按照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系统显示的“个人贷款未收应还本息清单”为准); 三、如被告***逾期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对被告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新泰(辽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担保以外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新泰(辽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被告***、新泰(辽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