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港的巴拿马籍“ANGEL1”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或本院提供人民币39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 四、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负责。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