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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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公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舟山公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舟山公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舟山公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律师费69000元; 四、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原告舟山公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权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南京市栖霞区***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0.67元,减半收取计6090.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