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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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 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舟码GCC(2013)006]和补充协议[协议编号:舟码GCC(2013)006-1]、于2016年8月6日签订的《宁波-舟山港老塘山港区外钓岛光汇油品码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10内向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95553902.89元及相应利息(应计息的工程款86811927.43元按年利率8%计算,起算日期见附件五); 三、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就工程款95553902.89元对涉案宁波-舟山港老塘山港区外钓岛光汇油品码头工程已完工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请增加后案件受理费766922元,由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39893元,被告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负担6270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70000元,由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30000元,被告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负担2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