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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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联华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0月17日利息2493.150846万元,自2019年10月18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

二、被告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借款人实际逾期天数×甲方应代偿金额(含借款人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0.06%标准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借款人实际逾期天数×甲方应代偿金额(含借款人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0.06%标准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支付违约金;

四、被告东莞长安今宇高尔夫球场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借款人实际逾期天数×甲方应代偿金额(含借款人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0.06%标准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支付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458元,由被告北京联华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东莞长安今宇高尔夫球场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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