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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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租金26524.37元、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计4488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608元,由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4258元,被告***负担3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