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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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6806.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损失48508.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725元,被告***负担2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