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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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3359.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下列账户(开户名:***,开户行:广发银行兴宁支行,账号:621********0003184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3.75元,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425.7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206.52元,并由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