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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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梅州市鑫锐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亲属朱素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85062.85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亲属朱素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三、被告梅州市鑫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亲属朱素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15062.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5元,由原告***、***、***负担830.5元,由被告***负担2172元,由梅州市鑫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34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梅州市鑫锐物流有限公司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