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速雨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两倍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速雨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为738元,由被告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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