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费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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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 芦溪县昌远陶瓷厂(普通合伙) 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市星家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交费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交费通知书 (2020)赣0323执638号 萍乡市星家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淼、芦溪县昌远陶瓷厂、萍乡市星家商贸有限公司、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赣0323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芦溪县昌远陶瓷厂(普通合伙)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借款本息1195680.51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利息及罚息195680.5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年利率11.93205%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 2、被执行人文莉、刘淼、萍乡市星家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承担案件受理费7780.5元,执行费14434.61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 主账户户名:芦溪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户名: 账号:9558831504000151716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谢智琳、黄丰 联系电话:0799-7551959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