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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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 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为向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7934元,并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为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557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400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被告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7540元,减半收取为377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7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