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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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张朝坤、谢桂芳、候继红、张豹、张贺梅、张某赔偿款2000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限额内给付原告张朝坤、谢桂芳、候继红、张豹、张贺梅、张某赔偿款52776.90元元[(车辆损失79225元+车上货物损失33957元+施救费6100元-2000元)×50%×90%];

三、被告***、安徽新景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朝坤、谢桂芳、候继红、张豹、张贺梅、张某46225.10元[停运损失40361元(80722元×50%)+(车辆损失79225元+车上货物损失33957元+施救费6100元-2000元)×50%×10%];

四、驳回原告张朝坤、谢桂芳、候继红、张豹、张贺梅、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本院减半收取173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原告张朝坤、谢桂芳、候继红、张豹、张贺梅、张某负担720元,被告安徽新景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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