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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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262元及利息(以37262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78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