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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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金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8869458.32元; 二、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原告深圳金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被告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光伏发电项目的设备(详见附表一)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原告深圳金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被告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权利(详见附表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原告深圳金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深圳金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14001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938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