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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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明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野县凯源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野县凯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野县凯源纺织有限公司以其办理抵押登记(编号为新工商抵20161017号)的机器设备对上述应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之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对该抵押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以其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新房他证字第1703001448号)对上述应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之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对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新野县明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0元,由被告新野县凯源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明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