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碱李营业所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迎宾路分理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德平分理处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德平分理处62×××67账户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迎宾路分理处62×××63账户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碱李营业所62×××45账户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fd145f86a279cb8@wx.tenpay.com账户存款10283.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1546bce5e18ca378@wx.tenpay.com账户存款3365.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a66334b203ae6f5@wx.tenpay.com账户存款1416.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50账户存款1124.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德平分理处15×××85账户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11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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