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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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19)晋1031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余额11473.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69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5313.46元,减去之前已支付的15000元,还应赔偿原告***313.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19)晋1031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9504.7元、护理费2429元、残疾赔偿金4226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450元,合计5865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误工费9504.7元、护理费2429元、残疾赔偿金677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450元,合计8416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共计92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