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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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10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129419.14元及2020年9月1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计付方式:利息、罚息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本金113035.47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1776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四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91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9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