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管理(农业)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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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