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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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海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扬州海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815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6元,由扬州海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0.4元,由***、***、***、***共同负担31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扬州海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扬州海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