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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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54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200000元本金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2350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2000本金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7000元本金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6元,原告负担1696元,二被告负担19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