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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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长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购房款791327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79132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以79132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2元,减半收取计7501元,由长庆公司负担(***同意其预交的上述7501元本院不再退还,由长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