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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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腾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5812.81元及利息(以1573522.1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7年2月1日止;以1735812.81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735812.8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通腾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74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64874元,由原告南通腾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90元,由被告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9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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