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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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9596.1元; 二、被告溧阳市客运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64181.41元; 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280836.28元(其中返还被告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47650.7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5元,减半收取为8837.5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11537.5元,由原告***负担517.5元,被告***、溧阳市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0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6822元,被告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负担40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75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