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石阡县平原摩托车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旅费、鉴定费、摩托车修理及施救费等经济损失18,472.09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赔偿被告***垫付给原告***的医疗费、车辆修理费、生活费共计7,507.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执行内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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