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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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唐智合(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贵阳华唐大数据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806015.68元,并以3806015.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贵阳华唐大数据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中唐智合(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项目为服务费、金额为68409.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中唐智合(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第二项中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贵阳华唐大数据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8409.05元; 四、驳回贵阳华唐大数据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95元,由中唐智合(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