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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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透支款本金20165.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透支款利息763.25元、分期 手续费及违约金1214.85元。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 4- 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 面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