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透支款本金20165.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透支款利息763.25元、分期

手续费及违约金1214.85元。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

4-

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

面通知。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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