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韶源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借款本金为25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3月30日所欠正常利息为61764.88元,罚息为105675.66元,复利为2702元。并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上浮50%为标准,计算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罚息。及以6176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上浮50%为标准,计算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重庆韶源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开州大道东段1072号【(312)房地证(2009)字第05997号】房屋、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睡佛路社区【(312)房地证(2012)字第镇东00014号】房屋、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办事处永顺街【(312)房地证(2007)字第03062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2元,由被告***、***、重庆韶源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