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 重庆陆时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陆时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借款本金3233502.81元以及截止2018年9月25日的利息20735元、罚息100633.74元、复利2182.5元; 被告重庆陆时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3233502.81元、利息2073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7%计算); 被告张洪宾、***对被告重庆陆时投资有限公司所负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对被告***名下的房产,被告***名下的房产,被告***名下的房产,被告张洪宾名下的房产,被告***名下的房产,被告李直懋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38660元,由被告重庆陆时投资有限公司、***、***、***、张洪宾、***、李直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