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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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借款本金18311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5月17日所欠利息87473.91元、复利3447.10元,共计1922021.01元。并以借款本金183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上浮50%为标准,计算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及以87473.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上浮50%为标准,计算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重庆长生淀走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正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坤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099元,由被告***、***、***、***、***、重庆长生淀走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正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坤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