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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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0823执保124号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后因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20)川0823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现已解除对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股权、生产设施设备、存放于仓库的生产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的冻结、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川0823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