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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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重庆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费440244.6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费190659.00元;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78.00元,由三原告和被告***各承担2739.00元,被告重庆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