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19645.01元,利息及违约金7871.10元,合计27516.11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088.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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