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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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19645.01元,利息及违约金7871.10元,合计27516.11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088.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