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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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4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缴,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