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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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宁宇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借款本金198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3月30日所欠利息123266.17元、复利3461元。并以借款本金1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为标准,计算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罚息。及以123266.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为标准,计算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文峰开州大道(东)【(312)房地证2012字第06998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对被告重庆市宁宇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22台(动产抵押登记编号0233220160016)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重庆市宁宇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县康乐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