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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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 宜宾市开益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川15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宜宾市开益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偿还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从2014年12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3078676.39元,2018年4月22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6.50%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偿还本息,前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被申请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五、被申请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支付鉴定费12500元。 六、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支付鉴定费625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70272元,由原审被告宜宾市开益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70272元,由原审被告宜宾市开益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