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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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21民初536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适荣,福建真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适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缺乏资金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2.4%,并约定若产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受理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借款后,被告未能还款付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未作答辩。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计564元(原告***多预交的1128元予以退回),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燕芬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佳慧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