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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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托克逊县金元鑫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托克逊县金元鑫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书》; 二、判令被告托克逊县金元鑫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托克逊县金元鑫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托克逊县金元鑫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原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0元,减半收取15850元,由被告托克逊县金元鑫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