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00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至2018年2月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07342.28元、利息2752.8元、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2561.56元; 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8年2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为止的透支利息、复利,透支利息以本金307342.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拖欠的利息275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四、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再审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红 人民陪审员 周小梅 人民陪审员 李 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会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