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254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保定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志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辉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寇娇娇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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