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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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254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保定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志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辉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寇娇娇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