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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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涿州市普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涿州市普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上诉人租赁费18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均由上诉人涿州市普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