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行唐县百路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盂县通祥道路救援有限公司
河北江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理赔金5305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1-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