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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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肥乡区万马运输有限公司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赔付原告***,误工费43560元、护理费13410元、交通住宿费1300元,共计58270元。 二、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355.8元。 三、被告***赔付原告***鉴定费18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承担353元,由原告***承担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