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租金120790.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0790.6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734元,由***负担1108元,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6元(此款***已预交,限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626元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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