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租金120790.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0790.6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734元,由***负担1108元,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6元(此款***已预交,限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626元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