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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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佳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佳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717000元,共计171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重庆佳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