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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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0607民初563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举证、质证,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53421598N。 法定代表人:钱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浩、黄娟,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举证、质证,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荣华国际花园东南海第6#幢1单元804号房屋,合同总价款为817247元。合同还对交房时间、办理产权证时间及违约条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购房款817247元。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第15条的约定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720.72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故本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爱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